


案例一: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甲醛的食品(鸭肠和鸭脆肠)案
2025年4月17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联合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对当事人摊位销售的鸭肠开展抽样快检,经快速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鸭肠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质甲醛。随后依法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鸭肠和鸭脆肠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鸭肠及鸭脆肠中甲醛项目不符合《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自行购买甲醛溶液,若当天开袋的预包装食品鸭肠及鸭脆肠未销售完,当事人便会在剩余的鸭肠及鸭脆肠中加入甲醛溶液对产品保鲜,至案发涉案产品约20kg,涉案金额约800元。
当事人销售添加甲醛的鸭肠和鸭脆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