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安全专题-市场监管\市场动态\药品监督-资讯-企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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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安全专题

   日期:2025-09-28     来源:烟台发布微信号    浏览:8    评论:0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安全专题时间:2025-09-28 08:59来源:烟台发布微信号原文:  烟台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安全专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9-28 08:59 来源:烟台发布微信号 原文:
    烟台市2025年“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依法查办一批让广大消费者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大案要案。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15类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三批典型案例。
 
  1.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5年7月28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故意实施篡改生产日期行为人员,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生产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莱州市某生活超市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方便面产品。经查证,涉案产品是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销售的。2025年4月22日,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在接受调查时,该商贸行经营者的母亲主动向执法人员承认其涂改方便面生产日期的事实,并现场主动提供了用于涂改生产日期的“智能手持喷码机”1台。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5日至4月18日,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经营者因个人原因在公安机关拘留,由其母亲帮忙照看仓库。在此期间,其母亲擅自使用稀料和喷码机将调换回的临期方便面涂改了生产日期,共涂改20包,每包5袋,共计100袋,全部由业务员进行了配送销售,其中销售给莱州市程郭镇某超市15包(另案处理),销售给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某超市5包(另案处理)。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开展召回工作,4月29日召回部分未销售的产品,退还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者母亲擅自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存在违法主观故意,负有主要责任。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和经营者母亲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商家试图通过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方式,减少自身损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性质恶劣,应给予严肃处罚。
 
  2.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霞果蔬保鲜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霞果蔬保鲜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文峰路街道龙霞果蔬保鲜部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龙霞果蔬保鲜部自行分装调味鱼干3261袋,已开箱暂未分装调味马步鱼13箱。经查,该果蔬保鲜部自2024年6月份至10月份,从烟台某水产有限公司购买箱装某品牌马步鱼片并开始整箱销售。2024年7月中下旬起,当事人对上述调味马步鱼片重新分装并加贴标签后销售。当事人自行分装的食品标签与烟台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标签标识、产品名称、配料表、保质期等信息不一致,烟台某水产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不存在委托生产关系,且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发生在城乡接合部,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对食品安全的认知较低。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食品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私自分装食品,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管,容易导致食品受到污染、变质等问题,容易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3.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鸿泉酿造厂生产不合格葱姜料酒案
 
  2024年12月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鸿泉酿造厂生产不合格葱姜料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抽检系统指令线索通报和相关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对烟台市鸿泉酿造厂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发现该企业生产的2024年5月24日批次葱姜料酒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实测值不合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生产上述不合格葱姜料酒,共生产5箱共20桶,销售给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餐馆14桶,另有4桶被抽检,其余2桶用于出厂检验。另查,当事人已召回上述不合格葱姜料酒14桶,并已完成退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执法人员发现该酿造厂的销售群体主要面向城乡接合部以及农村的餐馆、商店,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严重危害农村食品安全。对于这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快、准”查处力度,彰显了对农村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执法决心,有力震慑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华威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30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华威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5年7月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山东华威药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北路26号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无中文标识的“BBSM咖啡”,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随即启动进一步调查,将该产品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2025年7月28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产品中检出去甲基他达拉非成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市监稽发〔2022〕74号)及相关专家认定意见,去甲基他达拉非属于“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与已明确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多种化学物质具有一致的核心药效团和等同危害,食用后存在严重毒副作用风险。涉案产品含有该物质,已构成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
 
  本案虽以“出口”名义组织生产,但混料、分包等关键行为均发生在境内,暴露出部分企业意图以“跨境”话术规避监管、以“非卖品”形态逃避刑责的共性倾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为鉴,启动“固体饮料风险清零”专项行动,对全区登记在产的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实施逐户现场核查,重点核对生产许可范围、配料使用记录、产品标签标识及出口报关单据进行检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查处结果,督促企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食品违法“黑名单”制度,实现部门间、地区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提升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

  5.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吕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案
 
  2025年8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吕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吕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美团平台运作两个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与实际不符,且当事人用于称重“活虾现烤 招牌蒜蓉小龙虾5斤”等菜品的电子秤未经检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幽灵外卖”案件,涉及无证经营、证照信息虚假公示和计量违法等多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餐饮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件能够查处,源于群众投诉举报,说明社会监督在发现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会继续强化部门协作,推动平台主体责任落地,完善线索发现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6.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芝罘区含含牛肉店经营不合格牛肉案
 
  2025年4月16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芝罘区含含牛肉店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5年2月26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含含牛肉店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显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因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可以抑制动物脂肪生成,促进瘦肉生长,多被部分不良商家应用于猪、牛、羊等畜类体内,食用后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体现由“行”到“刑”流畅衔接,为老百姓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7.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锐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掺杂掺假及未经检疫的驴肉案
 
  2025年4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锐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掺杂掺假及未经检疫的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政务热线办理单线索,对烟台锐福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在对烟台锐福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中,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案涉驴肉的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抽样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案涉驴肉中检出马成分,未检出驴成分及猪源性成分。经核查,当事人销售驴肉产品,通过微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个人处购进案涉驴肉,不能提供检验检疫相关材料。将上述驴肉用于产品加工并销售。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的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震慑不法商家,提升食品行业诚信水平,强化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推动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8.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5年9月2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5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位于莱阳市儒林村小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租用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大寺街中防商街的商铺,注册了6个主体,使用上述6个主体在两个平台分别注册6家外卖店铺,共12家外卖店铺进行网络餐饮服务。2025年2月5日,当事人租用位于莱阳市儒林村小区的店铺进行12家外卖店铺的餐饮制售,2025年2月10日起,当事人开始在此地址进行餐饮制售,并将12家外卖店铺的外卖取餐地址变更到此地址。至2025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此地址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商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潜在风险。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障合规商家的正当权益,促进外卖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外卖行业市场秩序。
 
  9.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晏王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5年6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晏王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及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检查行动安排,对烟台晏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烟台晏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晏王®卤猪脸”食品,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酵母复合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红曲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晏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确保自身生产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法定义务。食品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但归根结底还是产出来的。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规范自身的生产行为,严格遵守生产规范,对其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该案的查办,既震慑了违法企业,促进了行业自律,促使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自查自纠,规范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管理,也保障了公众生命健康,减少了食品安全风险,维护了法律法规权威,增强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10.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新区金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2025年7月24日,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区金某某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烟台高新区东泊子摊点群金某某销售牛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中的部分牛肉系其从个人渠道购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凭证。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肉类作为日常消费的重要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案当事人清楚相关规定,并知晓“鲁牧云”系统,就是存在投机侥幸心理,合规肉和不合规肉混售。通过查处该违法行为,既有效阻止未经检验的风险牛肉流入市场,也对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食品摊点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肉类来源可溯、质量可靠。

  11.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曲某飞、张某芳、张某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曲某飞、张某芳、张某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曲某飞、张某芳、张某军三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经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经查,自2017年9月以来,为提高所加工熟猪下货的销量,张某芳、曲某飞二人在集市上购买罂粟壳,单独或伙同张某军在加工猪下货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添加罂粟壳,所加工的熟猪下货由张某芳在“招远市盆盆香鲜下货店”售出。经检验,在店内销售的熟肉制品猪头肉和猪肺中检验出罂粟碱成分。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罂粟壳俗称“米壳”,是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容易让人产生依赖性,而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品,会对人体的消化及神经系统造成损害。2009年《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将“罂粟壳”明确列入其中。由此可知,我国严禁将罂粟壳用于食品中。但是,一些餐饮行业不法分子为追求利润,提高其在同行中的竞争力,私自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这不但损害了顾客的健康,更严重降低了民众的食品安全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此案例展现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间高效的行刑衔接,通过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保障了民众饮食安全。
 
  12.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阳市丽美业美甲美睫店与李某经营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果案
 
  2025年4月18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阳市丽美业美甲美睫店和李某某经营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果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2月8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线索显示有消费者于抖音平台浏览到海阳市丽美业美甲美睫店宣传减肥短视频,通过添加微信购买其减肥产品,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该减肥产品送检后检出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根据该线索,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违法产品为海阳市丽美业美甲美睫店于2024年在青岛美博会上购进,在店内出售获利。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海阳市丽美业美甲美睫店发送违法涉案产品一个快递地址的发货量存在异常,并就此展开进一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李某存在与海阳市丽美业美甲美睫店共同经营同一种违法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遂立案查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规定,西布曲明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25年4月14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两起案件及相关货物来源情况移送海阳市公安局查处。2025年4月15日,海阳市公安局对两案立案侦查。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化学药物,它的作用是抑制食欲中枢,使人胃部的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西布曲明早年曾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副作用大,长期服用西布曲明,会出现口干、失眠、腹泻、心率加快、月经紊乱、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会导致心律失常、高血压,甚至心肌梗死。早在2010年,我国就正式发布通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但该化学药物与氟西汀等违禁药品成分却经常出现在非法“网红减肥药”中。在此奉劝各位有减肥需求的消费者,想要迅速瘦身可以理解,但请以身体健康为起点,有太多方法不靠谱甚至伤害身体,宁可减得慢一点,流汗多一点,也要健康一点。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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