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灭火器案
2024年12月26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显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6具,货值金额为0.16万元,违法所得0.006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7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惠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01月09日,惠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城乡接合部某某冷库检查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在冷库篡改鲜牛肉标签。经查当事人篡改鲜牛肉标签共14箱,每箱售价715元,涉案金额共10010元。2025年3月3日,惠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4箱,罚款150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巩义市某生活馆对食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4年11月1日,巩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巩义市某生活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某特殊膳食过程中,组织顾客收看视频,宣传其具有抗癌作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特殊膳食为普通食品,视频中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不相符,属于对食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5年3月3日,巩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经查,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直播形式对外销售某品牌“取暖器(2024语音至尊旗舰款)”,上述取暖器经检测耐热和耐燃(不包括针焰试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84万元。
案例五 新郑市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强制性认证证书撤销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新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2025年工作要点》的相关工作安排到新郑市某电动自行车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奢享摩登CM620标准版”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状态为“撤销”。当事人销售强制性认证证书撤销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6月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和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登封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擅自制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价格案
2025年2月17日,登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殡葬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制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从事有殡葬延伸服务,主要是大型告别厅的使用,执行的收费依据是2024年10月30 日印发的《登发改价管〔2024〕16号文件》,收费标准为480元/场次,且已经在业务办理大厅公示。但2024年10月30日之前,当事人执行的收费标准是300元/场次,无收费依据。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规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而当事人直到2024年10月30 日才开始执行政府定价。期间当事人的大型告别厅使用共14次,收费4200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