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琼中营根鸿泰超市销售混装月饼的行为
2025年9月15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琼中营根鸿泰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5年9月1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5年9月15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日常巡查开展中秋节月饼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品名为“鸿嘉裕月饼”月饼礼盒,净含量1250克(规格:125克×10件),其包装内置放刀叉,属于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保亭保城琼香饼厂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月饼的行为
2025年9月1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亭保城琼香饼厂(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5年9月1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5年9月11日,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万事如意”月饼礼盒,净含量:960克(规格:120克×8件),长方体外包装,长、宽、高为43cm×33cm×7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3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东方东海新大红烘焙店生产经营混装月饼的行为
2025年9月12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东海新大红烘焙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5年9月1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5年9月12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在经营场所内的一款“鎏光溢月”的月饼礼盒,其包装内置放刀叉,属于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4: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昌江石碌宜轩茶馆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5年3月1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石碌宜轩茶馆(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5年3月2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5年3月1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亦壶香礼盒”品名:大红袍,净含量:200g(规格:100g×2罐),茶叶礼盒外包装为长方形,长、宽、高为29.5cm×19.6cm×12.0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42.3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供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