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检查覆盖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餐饮店、食品超市等重点场所。对餐饮单位,执法人员重点检查食材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完整性,后厨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清洗消毒规范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性;对食品超市和便利店,则着重排查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紧盯问题整改,开展“回头看”,对存在问题的经营主体限期复查,确保整改到位,通过常态化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健康。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