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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窝进口通关指南

   日期:2025-09-10     来源:广州海关12360微信号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燕窝进口通关指南时间:2025-09-10 09:54来源:广州海关12360微信号原文: 随着老百姓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传统名贵
                                                                                                       燕窝进口通关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9-10 09:54 来源:广州海关12360微信号 原文:
    随着老百姓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传统名贵滋补品“飞入寻常百姓家”。被认为是滋补养颜佳品的燕窝,进口来源国不断扩大,越发平易近人。接下来就由小关为您介绍关于燕窝进口通关申报相关要求,为进口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

  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毛燕”指: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有效去除粪便、土壤以及一般杂质的初级处理,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的产品,是生产食用燕窝的原料。
 
  允许进口的“食用燕窝”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有效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
 
  三

  进口前准备
 
  1.准入要求
 
  我国对进口燕窝实施准入管理。获得准入的燕窝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
 
  目前已有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这四个国家的燕窝允许输华。
 
  2.企业资质
 
  海关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食品进口商实行备案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2.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燕窝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注册范围内的燕窝产品方可输华。已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的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信息服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温馨提示:查询时须重点关注企业名称、生产场所地址、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状态等信息。未获得注册号的企业所生产的货物无法入境!
 
  2.2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
 
  完成备案后,企业名单将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3.进境毛燕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向企业住所地海关备案。
 
  已通过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查询。
 
  四

  检疫审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8号(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供人类食用的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五

  包装要求
 
  食用燕窝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其内外包装要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燕屋名称及注册编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预包装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口毛燕外包装还应标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仅用于加工场所进行深加工,不得用于零售市场”等信息。
 
  六

  合格评定
 
  1.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行网上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形式上传。海关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2.实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
 
  3.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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