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云委员: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宁夏葡萄酒产业商标保护的提案》收悉,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结合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意见,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区葡萄酒产业商标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立商标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商标监管保护机制、构建商标协同服务格局、增强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等工作建议,非常符合我区葡萄酒产业商标保护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下一步加强我区葡萄酒产业商标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价值。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强化政策引领,夯实葡萄酒产业商标保护法治基础。2012年,全国首部关于葡萄酒产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对上述《条例》进行修订,设立“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专章,对“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做出法律规定。2024年11月1日,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牵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区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施行,对我区葡萄酒等特色优势产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等条款专门作出规定。今年7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印发《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等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品牌保护等具体任务。二是强化商标保护,打造“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区域品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指导宁夏葡萄与葡萄酒产业联合会对“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2个即将失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续展和注册人移转工作,及时保留了稀缺的区域品牌资源。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拟定《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贺兰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政府印发《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推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恶意抢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及含有“贺兰山东麓”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建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帮助酒庄企业建立常态化、专业化的商标保护维权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形成对我区葡萄酒产业商标品牌保护共识。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深入酒庄企业开展调研指导,对酒庄企业在商标申请、使用管理、品牌维权方面出现的问题针对性开展培训,培育企业形成规范使用商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通过建立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白名单,加强对网络直播、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指导,全力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保护。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生产企业,在中国品牌博览会、宁夏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博览会等大型展会上开展宣传推广。宁夏葡萄酒产业综合产值突破400亿元,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位列全国区域品牌(地理标志)品牌榜第8位。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将立足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葡萄酒产业商标保护工作,为我区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知识产权新动能。
一是积极配合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修订《“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把区域品牌用好管好。
二是联合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每年开展“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投入品及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行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恶意抢注、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三是落实《宁夏知识产权行刑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制度,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开展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在葡萄酒产业商标保护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协作配合,提高我区葡萄酒产业商标保护协作工作质效。
四是加强法规宣贯和品牌宣传,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将与商务、文旅、贸促等部门积极协作,共同讲好宁夏葡萄酒品牌故事。主动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工作,将示范区建设经验在全区推广。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