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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一)

   日期:2025-09-05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一)时间:2025-09-05 09:53来源:滨州市场监管微信号原文: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9-05 09:53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今年以来,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杰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李杰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网上购进“中药七天瘦”产品进行销售,经检验,涉案产品检出含有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辉兰驴肉火烧店(张景兰)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30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辉兰驴肉火烧店(张景兰)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酱驴肉”,猪源性成分、马成分不符合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考值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省博兴县天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白芷)案
 
  2025年1月7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省博兴县天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白芷)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 年9月9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稻藏餐饮服务中心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案
 
  2025年1月6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稻藏餐饮服务中心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山药中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山药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鲁信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5年7月8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鲁信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6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查处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乐购物中心二店(周尔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3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乐购物中心二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且本案涉案物品货值较小,其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况,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供稿: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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