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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日期:2025-09-05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5    评论:0    
核心提示:淮安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时间:2025-09-05 09:41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原文: 2025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
                                                                            淮安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9-05 09:41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2025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紧盯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区某豆制品厂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线索称:“淮安区某豆制品厂生产的香干(豆制品)经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为增加香干的甜味,在自家食品小作坊中使用甜蜜素生产加工上述香干25kg,全部销往当地农贸市场,单价为6元/kg,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1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在豆干类食品中不得使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对同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

  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盱眙县盱城街道石牛村某民房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8桶50升的无标签白酒,89箱(4瓶/箱)零1瓶包装完好的某品牌白酒,用于灌装某品牌白酒的空瓶、瓶盖、标签、包装箱、外包装盒,以及热风枪和气泵等工具和设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合法来源。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白酒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2024年12月初,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上述无标签桶装白酒和涉案产品的包装物,另从某废品收购处购进某品牌白酒的空瓶,将无标签桶装白酒通过设备灌装到某品牌白酒的空瓶,再进行包装,用于销售。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销售了1箱,销售价格为260元/箱。当事人违法所得23465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9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的商品、工具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有些不法商家利用民房作为掩护,以劣质白酒灌装冒充知名品牌白酒,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摸排、迅速出击,依法对侵权商品、制假工具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有力打击了隐蔽制假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3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交线索称:“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蜜枣经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了规格为20kg/件的蜜枣10件,共计200kg,在未自行检测的情况下,生产分装成了25箱金丝蜜枣(20袋/箱),合计500袋(净含量:400g,产品执行标准:GB/T10782,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4/11/01)。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24元/箱,销售价格为132元/箱,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3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6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对于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使用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彰显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淮安某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

  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盱眙县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交线索称:“淮安某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经监督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8日从上游供货商处购入20吨芹菜、包菜,其中1735公斤芹菜于当日以4元/kg的价格销售给盱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随货出具了一票通《销货单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进货和销货凭证及上游供货商信息。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货值金额6940元,违法所得694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涉事企业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缺失溯源凭证,导致问题农产品流入市场,被依法惩处。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涟水某有限公司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8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涟水县高沟镇工业园区的涟水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蓝标包装饮用水,共计11063件(24瓶/件)。上述产品使用矿泉水、纯净水常用的塑料(PET)瓶作为包装容器,环绕标签以蓝色为主色调,顶部印有品牌Logo,下方标注“包装饮用水”及净含量(530mL),左侧列明品名(包装饮用水)、配料(水)、执行标准(GB19298)、SC许可证号及商品条形码,右侧列明保质期、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生产商信息、环保标语及提醒不乱丢垃圾的图标等标识。经对比认定,上述产品除产品包装容器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不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外,其商品的名称、装潢存在与投诉举报人生产的“蓝标饮用纯净水”近似使用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21日,开始生产上述产品,截至案发,共计生产21703件(24瓶/件),已销售10640件(24瓶/件),销售价格为4元/件,销售额为42560元,货值金额86812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些不法商家通过“搭便车”仿冒知名品牌产品,以提升销量、牟取高额利润,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警示企业规范生产、诚信经营,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案例六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店

  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母婴店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待售的某进口品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2罐(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50101)与举报人购买的产品一致。该产品外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位置未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号,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查询,确认上述产品在我国境内未取得注册批准。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3月10日和6月30日,通过微信小程序的跨境电商平台购进上述产品3罐,于2025年6月29日销售了1罐,价格为358元/罐,因当事人为打开市场销量,将上述产品以购进价销售给消费者,所以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07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特殊需要的产品,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临床效果均受严格监管。我国对该类产品实行注册审批管理,并明确规定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在国内再次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守护特殊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
 
  来源:执法稽查处(检查所)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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