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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某食品商行生产经营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案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和平区某食品商行涉嫌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在其外设仓库内对其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上述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产品尚未流入市场,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2025年6月26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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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案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沈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至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2025年2月26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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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某健康食品生活中心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案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新民某健康食品生活中心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少量散装称重食品,自行称重将上述食品重新分装入包装袋中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食品外包装未注明食品的名称等内容,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食品部分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2025年3月10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