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餐饮店就餐时,发现所售鸡排中混有头发。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确认该店销售的鸡排中确实存在头发类异物。商家虽提供了鸡排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但仍未能避免问题发生。事发后,商家已将同批次未销售的鸡排作废弃处理,对消费者退款并进行相应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法理分析
本案中,炸制鸡排并销售属于经营环节,鸡排中混有头发丝属于异物,因此,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
尽管商家尽到了一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但仍不能免除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其未能在加工或销售环节有效防范异物混入,过程管理存在漏洞。
03
案件启示
对食品经营者而言,食品安全是经营底线,必须严格贯彻全程管控要求,严把进货关,加强加工制作管理,完善销售前检查程序,一旦发生问题,应积极主动与消费者沟通,依法及时赔偿,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整改。
对消费者而言,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食品外观性状,如发现存在异物或其他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通过12315等渠道依法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理性维权,客观反映问题,如虚构或夸大事实,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