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引》共十四条
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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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范围
明确将存在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学校列为“风险名单”。
● 学校食堂基础设施薄弱、设施设备老旧、功能布局不合理,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 依据《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等级为一般(C)级或不予评级的;
● 不符合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16号)要求,存在病媒生物防制措施不到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不足、操作不规范,使用来源不明食品及原料,实行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有分包、转包行为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罚的;
● 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第三章纪法责任等规定,受到罚款、约谈等处理的;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事件的;
● 未建立“互联网+明厨亮灶”的;
● 存在其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系统性风险的。
重点监管
“风险名单”由属地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列入,并录入“鄂食安”系统进行标注,对列入“风险名单”的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动态调整
“风险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学校食堂完成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并能稳定保持,可以申请移出“风险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