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查处李某龙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李某龙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羊肉卷”中含有猪源性成分。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羊肉加工区域存放大量猪前腿肉,且李某龙长期在市场内采购猪肉并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李某龙涉嫌存在销售掺杂掺假羊肉卷的违法行为。因其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较长,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龙从市场购买猪肉后,将猪肉掺入羊肉中一同冷冻,制作成混合肉卷冒充“羊肉卷”对外出售,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安机关已对李某龙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合规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以廉价肉冒充高价肉,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二
查处北京果老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北京果老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精品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结果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不仅存在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还存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在销售的食品包装上自行黏贴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等违法行为。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者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标签内容,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供货票据、食材合格证明文件。
案例三
查处北京云中鹤小吃店违法宣称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案
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的北京云中鹤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摆有宣传牌4块,4块宣传牌内容中均包含“软化血管、降低血脂、降低甘油三酯”等疾病治疗功能用语以及“增强免疫力”等保健功能用语。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搜索食醋功效,并将搜索出的食醋功效内容制作为广告宣传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宣称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普通食品不能宣称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食品经营者在产品宣传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农村地区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也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规范广告宣传用语,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信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旨在严厉打击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接下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发力,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类食品的监督检查频次与深度。同时,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广大市民通过12315、12345热线踊跃举报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线索,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守护好首都人民的饮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