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南区祥鑫记食品店
经营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酸的肉类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9日、2025年1月20日,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对辖区祥鑫记食品店销售的腊肉、腊肠产品进行抽检,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上述腊肉及腊肠硼酸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购进上述腊肉及腊肠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且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硼酸作为非食用物质,严禁添加于食品,其危害性不容忽视。食品经营者应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关,查验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杜绝来源不明、质量存疑的食品,同时规范台账管理,依法建立进货销售记录,确保产品可追溯。食品安全无小事,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