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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生产经营环节畜禽及其肉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提示

   日期:2025-08-15     来源::桂林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生产经营环节畜禽及其肉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提示时间:2025-08-15 08:45来源:桂林市场监管微信号原文:  为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生产经营环节畜禽及其肉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8-15 08:45 来源:桂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为强化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畜禽及其肉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市场经营者及公众的人体健康与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强化畜禽及其肉品安全风险防范提示如下:
 
  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强化防范安全风险防范
 
  (一)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严格强化市场环境、准入查验与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质量安全及动物疫病风险。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2.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重点突出强化畜禽及其肉品市场准入查验,批批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可溯源的货单等相关凭证,并确保货证相符。未持有相关证明的畜禽及其肉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发现存在动物疫病风险的,依法依规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严格强化市场防疫,防范动物疫病风险。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生产经营主体应强化防范安全风险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场超市、便利店、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防范食品质量安全及动物疫病风险。
 
  1.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二是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三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3.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4.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5.重点强化畜禽及其肉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批批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可溯源的货单等相关凭证,并确保货证相符。未持有相关证明的畜禽及其肉品,一律不得购进及销售。发现存在动物疫病风险的,依法依规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商场超市、便利店、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强化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及防疫,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1.从事动物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2.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3.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是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是疫区内易感染的;三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是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是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4.从事动物屠宰、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三

  公众消费安全风险防范
 
  01
 
  广大公众应关注监管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消费安全及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等相关知识提示,增强食品消费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02
 
  在购买消费畜禽及其肉品时,注意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食品安全及动物疫病防控合格证明文件,并检查畜禽肉品是否感官色泽正常、无异味等。
 
  03
 
  注意留存购物小票或凭证,发现畜禽及其肉品存在安全风险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维护消费权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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