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提示所称的临期食品,是指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参考GB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临近保质期时限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参照如下标准界定:
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含一年),期满之日前45天;
食品保质期10天以上不足1年的,临期食品剩余保质期时长不得短于保质期十分之一;
食品保质期少于10天的(不含10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集中陈列出售,专区(柜)的存储条件(温湿度等)符合食品贮存要求。未集中陈列出售的,应当对待售的临期食品作特别标示。
以打折、促销、特价、捆绑、买赠等方式销售临期食品的,须在该临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或“临期食品”等标签提示。
鼓励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采购制度,结合市场需求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加强对采购质量和有效期的把控,优先选择能够签订临期食品退货协议的供货单位。
食品经营者应将临期食品管理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要内容,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制度机制,定期清查理货,检查食品库存,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期食品专区(柜)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发现过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严禁销售过期食品。严禁更换(改)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后再进行销售。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