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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日期:2025-08-06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典型案例时间:2025-08-06 08:29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原文: 为深入推进农村假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8-06 08:29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为深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着力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河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济源示范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2025年2月,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汾酒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立案调查,并将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贸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城乡接合部某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商贸公司职员在冷库篡改鲜牛肉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50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信阳市潢川县某食品加工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及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脱骨鸭掌及无骨鸡脚等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同时,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平顶山市汝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汝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单冷雪花肥牛”产品中检出鸭肉成分,“牛奶羊肉卷”检出猪肉成分和鸭肉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汝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商丘市睢阳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统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绿茶案
 
  2025年2月,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统一®”绿茶侵犯了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确认,当事人销售的该商品为假冒产品,且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睢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275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乡市长垣市某食品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长垣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素牛肉粒”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长垣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开封市某温泉酒店中心未经许可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案
 
  2025年3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温泉酒店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利用自有设备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产品未检出有害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47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驻马店市遂平县某食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食品案
 
  2024年12月,遂平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包装标签信息,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自制的“五香调味料”“明汇食品”等假冒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遂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漯河市某食品公司销售存放超过保质期的牛肉产品案
 
  2024年12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在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冷库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排酸牛肉等牛肉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27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许昌市禹州市某百货零售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百货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某保健食品过程中,组织顾客观看宣传视频,现场虚假宣传商品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稿源: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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