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娄底市娄星区某水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1月21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娄星区某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娄星区某水产经营部在采购涉案黄鳝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保存相关凭证。截至立案调查时止,涉事黄鳝于《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之前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主动发布了召回通知,但未召回成功。通知召回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鳝造成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娄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召回,娄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9820元,合计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图为市场监管凌晨突击抽查水产品)
典型意义:该案货值虽小,但聚焦水产品销售环节突出问题,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销售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的行为依法处置,追踪溯源,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案例二:冷水江市某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3月,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冷水江市某生鲜超市销售的山药进行日常监督抽检,发现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采购涉案山药时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了相关凭证,能充分证明其对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能说明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截止立案调查时止,涉案食用农产品于《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前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主动发布了召回通知,但未召回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典型意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该案件涉事经营主体履行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监管部门免于处罚的行政决定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具有积极的教育指导意义。
案例三:新化县某超市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牛肉案
2025年5月15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案板上摆放的鲜牛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至案发时止,鲜牛肉以均价65.6元/kg的价格销售52.6kg,计销售金额3450.56元,剩余12.4kg尚未销售,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计货值金额813.44元;内杂以50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计销售金额250元;牛头、牛腿、牛皮未称重,销售金额为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核实进货来源,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牛肉12.4kg,没收违法所得3820.56元,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安全无法保障,会带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未经检疫牛肉行为,可以倒逼减少私屠滥宰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