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续加强肉类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
开展制售假劣肉类产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围绕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
查办了一批案件
为回应社会关切
引导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七星关区某鲜肉经营部经营
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牛肉案
2024年9月20日,七星关区某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牛肉经抽样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1102.5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方县某冷冻经营部经营
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10月22日,毕节市大方县某冷冻经营部经营的“馋可可小肥牛”(牛肉制品)在2024年监督抽检中检出鸡源性成分和鸭源性成分,货值金额126元。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黔西市某猪肉店违法使用
“生鲜灯”案
2024年11月24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黔西市钟山镇某猪肉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照明灯使肉品感官性状发生改变。
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金沙县某烤鸭店经营超范围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
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
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案
2024年11月29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沙县某烤鸭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对当事人腌制的鸭子进行抽样检测,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GB2760-2014)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织金县某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
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9月20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某鲜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及肉品品质合格证,猪肉上未发现有检疫检测印章。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织金县熊某经营死因不明的
肉类案
2024年9月27日,根据织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三塘镇联合村李家寨组李某私自将24头死牛销售给他人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熊某在李某处购买的死牛已分割成牛肉全部销售出去。
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七
纳雍县某雪糕经营部经营
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
生产日期鸡爪案
2024年9月15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某雪糕经营部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鸡爪有2箱超过保质期,有10箱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纳雍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赫章县某火锅店以鸭肉冒充
牛肉销售案
2025年4月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赫章县某火锅店使用鸭肉加工制作成的精制肉卷(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4kg,配料表:鸭肉、脂肪、饮用水、食品添加剂)冒充牛肉制作肥牛卷销售。
当事人经营以假充真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威宁自治县张某某生产经营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自制卤猪头肉案
2024年12月25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经抽检发现个体经营户张某某自制的卤猪头肉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日落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案货值金额为120元。
当事人制售卤猪头肉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接下来
毕节市场监管部门
将继续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
制售假冒伪劣肉类产品行为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