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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日期:2025-07-25     来源:天府记市微信号    浏览:7    评论:0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时间:2025-07-25 09:18来源:天府记市微信号原文: 案例一: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7-25 09:18 来源:天府记市微信号 原文:
    案例一: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辛大厨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就餐区桌面上印制有“现杀河鲜类”等字样广告,但未发现使用生鲜鱼类。其称菜单中标注的鱼类菜原材料为合法养殖鱼,并提供出相应的进货查验台账,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开始从事餐饮活动,销售使用养殖鱼制作的“大厨燥香鱼、葱葱鲫鱼、乌鱼片(花)”等鱼类家常菜品。2024年9月26日,其联系富顺县红宏印务公司以8元/张的价格印制菜单4张,并将“大厨燥香鱼28元/斤、葱葱鲫鱼29元/斤、乌鱼片(花)38元/斤”等鱼类家常菜品置放在“现杀河鲜类”类目下,以“现杀河鲜”为噱头吸引客流,直至2024年10月17日被该局查获后销毁。上述鱼类家常菜品原材料系其从吉安庄农贸市场购进的养殖鱼,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局对其罚款6000元。
 
  案例二: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鑫小巷人家餐厅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13日,该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证,基本属实,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当事人委托四川优悦文化传媒公司制作含有“私人定制河鲜,宴请你心中尊贵的客人”等字样的户外广告,并发布在涪城区剑南路西段、长虹大道南段、玉泉中路、机场西路等路段,支付费用4400元。制作时,“柳杆儿、江团鱼、三角峰、娃娃鱼”等鱼类却是从绵阳高水张氏鱼行、成都双流区海吉祥水产品批发部等地购进的人工养殖鱼,其行为违反广告法,该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5224元。
 
  案例三:

  隆昌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四川桐月商贸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5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距离其经营场所120米主干道旁的灯杆上悬挂有“……特色中餐:河鲜、棋牌……”广告牌,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当事人在隆昌市各大农贸市场水产摊贩处以及超市购进鱼类产品,均为人工养殖鱼,均未向供货方索要购货凭证,其行为违反广告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局责令立即改正并警告,罚款2000元。
 
  案例四:

  犍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余四餐馆收购、加工在禁捕期间从长江

  重要支流采取电鱼方式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4年12月6日,该局收到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和光盘一张,反映当事人涉嫌购买、销售非法渔获物,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明知谢某明向其销售的鲤鱼、中华倒刺鲃(清波)系在岷江主河道五通桥河段采取电鱼方式捕捞的渔获物,仍分两次收购204斤加工销售给顾客,货值9450元,违法所得8760元,其行为违反长江保护法,该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8760元,罚款37800元。
 
  案例五: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巴蜀名宴餐饮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5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菜谱里有“干烧大河鱼”“洞庭湖大甲鱼”的菜品,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菜谱上印制的“干烧大河鱼”“洞庭湖大甲鱼”采用的原料实际是从仪陇县金城镇油坊市场经营者处购进,均为养殖基地养殖物,其行为违反广告法,该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00元。
 
  案例六: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家庭农场销售长江流域渔获物的行为案
 
  2024年12月5日,该局接到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移送并建议该局对当事人涉嫌非法销售长江流域渔获物的行为给予处罚,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至3月,当事人从乐山市五通桥区谢某明处分三次按20元/Kg的价格购进长江流域渔获物鲤鱼和草鱼75Kg,并以40元/Kg的价格销售其中的20Kg,剩余的55Kg自食,其行为违反长江保护法,该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30000元。
 
  案例七:

  武胜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清平镇赵四鱼庄违规收购、加工、销售

  野生大河鱼案
 
  2025年4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鱼庄时发现,后厨待加工、销售的石斑鱼是当事人在钓鱼人手中购买的嘉陵江河鱼,加工后对外销售,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4月20日,当事人从钓鱼者处购买了2.3斤嘉陵江石斑鱼,支付138元,制作成菜肴后以10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1.2斤,剩余1.1斤在后厨鱼池内待售。另查明,其曾在另一钓鱼人手中以13元/斤的价格购买2条草鱼,支付95元,制作成菜肴后以40元/斤销售。目前,查获的1.1斤石斑鱼鲜活产品已放生于嘉陵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长江保护法,该局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412元,罚款10000元。
 
  案例八: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望二溪记忆餐厅收购、加工、销售

  长江流域野生河虾渔获物违法案
 
  2024年6月18日,该局收到资阳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移送线索,当事人从捕捞者兰某林处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野生河虾渔获物,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14日和2024年4月21日,在餐厅门口从兰某林处收购长江流域野生河虾渔获物。上述野生小河虾除餐厅厨师食用一部分外,剩余的经当事人烹饪后销售给顾客,违法所得180元。其行为违反长江保护法,该局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2040元。
 
  案例九:

  小金县市场监管局

  现场挡获销售“本地野生鱼”案
 
  2024年6月23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在四姑娘山镇现场挡获姚某等四人向餐馆询问是否需要“小金本地野生鱼”,其行为涉嫌违反长江保护法,鉴于现场未能查获渔获物,该局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2024年6月23日,姚某等四人在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四姑娘山镇双桥沟擅自捕捞各类渔获物66条。经鉴定,查获当事人的渔网有2张均属于渔业法明令禁止的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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