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江华瑶族自治县某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1月20日,江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某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案例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3000元。
经查,2024年10月18日,该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食堂采购、使用的青椒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青椒检验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和成长。行政机关打击这类违法行为,能够有效防止学生因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本案的查处,对学校及校园内、校园周边相关食品经营主体提高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认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共同保障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