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即仅定量不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或仅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不定量都不是预包装食品。最直观的表现,就是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即“净含量”的标示;没有相关标示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非预包装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成型模具相对固定,定量包装控制的需求,以及成型(灌装)设备运行稳定性和生产控制连续性等的需要,往往也能够保持在一定的量限范围内,但该量限范围不属于“预先定量”。
二、什么是散装食品?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的,应当按照散装食品管理。散装食品的关键特点是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而是按基本计量单位(如克、千克)称重销售。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预包装食品定义将扩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比较严格,有些企业将产品设计为“计量称重”形式,然后以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为由,规避上述三个标准对标签的苛刻要求。
另外,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26-2016)、《豆制品》(GB 2712-2014)、《膨化食品》(GB 17401-2014)的适用范围都仅限于预包装食品,导致散装食品(含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在监管时面临标准缺失的问题。例如:标注“计量销售”的熟肉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菌落总数和/或大肠菌群无限量要求;“计量销售”膨化食品还无酸价、过氧化值等食品安全项目限量要求。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兼顾解决上述问题,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该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与GB 7718-2011版相比,除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外,将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括称重方式和计件方式)”也纳入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对于预包装食品定义的修订,填补了GB 7718等标准对于“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拓宽了相关标准的覆盖面,可进一步保障此类食品标签信息向消费者的有效传递,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保障水平。
四、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1、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如营养成分表、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散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供稿 |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