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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服务型执法,激发市场活力—— 2025年柳州市食品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期)

   日期:2025-05-06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推行服务型执法,激发市场活力 2025年柳州市食品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期)时间:2025-05-06 08:58来源:
 推行服务型执法,激发市场活力—— 2025年柳州市食品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5-06 08:58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理念,全面推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发布第二期食品安全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柳州市柳南区某饭店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米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9日,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辖区某饭店购进的大米(购进日期:2025年1月7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大米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例评析: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自行改正。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三江侗族自治县某超市

  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8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辖区某超市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5年2月17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例评析: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融水苗族自治县滚贝乡某食品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0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滚贝乡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等共17种食品均超过保质期。
 
  案例评析: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积极开展自查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柳州市柳江区某水果店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金桔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5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辖区某水果店经营的金桔(购进日期:2025年1月15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金桔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例评析: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金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柳州市鱼峰区盘某

  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柳州市鱼峰区盘某经营的鲈鱼(淡水鱼)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鲈鱼(淡水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例评析: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水产品(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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