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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两起红薯手工粉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进行专家论证

   日期:2025-04-18     来源:汉中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3    评论:0    
核心提示: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两起红薯手工粉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进行专家论证时间:2025-04-18 09:10来源:汉中市场监管微信号近日,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两起红薯手工粉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进行专家论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4-18 09:10 来源:汉中市场监管微信号
      近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专家论证会,对洋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两起红薯手工粉条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进行专家论证。
 
  会议邀请了全市食品标准、检验、营养、流行病、法律等领域专家、学者参与论证。会议认为涉案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的行为,致其销售的红薯手工粉条铝含量严重超标,长期食用足以造成非食源性疾病的损害结果。下一步,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结论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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