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议邀请了全市食品标准、检验、营养、流行病、法律等领域专家、学者参与论证。会议认为涉案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的行为,致其销售的红薯手工粉条铝含量严重超标,长期食用足以造成非食源性疾病的损害结果。下一步,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结论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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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