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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正水库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日期:2023-03-31     浏览:23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正后的《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了解到,江苏于2011年率先在全国颁布施行《条例》,本次修正,注重从严管理和生态保护,对水库管理范围、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活动作出一系列补充和完善。

于同化/摄于同化/摄


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我省在丘陵山区开展了以兴修水库为重点的大规模水利建设,目前全省共有注册登记水库952座,总库容35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37万公顷。为推动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条例》增加了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的规定,要求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相应规划,并对规划的编制要求、内容及审查批准程序作出规范。

结合我省小型水库居多,管理主体众多、管护难度较大的现状,《条例》在规定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的基础上,明确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夏正芳表示,这为推行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等实践创新管护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的管控要求和我省实际,《条例》适当调整修改了水库管理范围并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水库管理范围、大坝管理和生态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补充和完善。违反《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坝体上烧烤,不听劝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是我省创新实践。但目前已有部分水库的集水区域已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水库生态保护带存在重叠、交叉,且保护要求更为严格。因此,《条例》新增规定,要求水库集水区域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规定。

目前,我省丘陵山区还存在不少库容较大的塘坝,虽不属于水库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需要加强管理,保证安全运行,为此《条例》在附则部分增加规定,要求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

编辑: 苗津伟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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