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酒类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02
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酒类广告宣传。严禁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名称、标识、口号、影像资料等用于酒类广告。
03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
04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内容;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等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05
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酒类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06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07
酒类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08
酒类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09
酒类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10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
11
各类酒类生产经营者和广告企业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酒类广告发布行为。对发布违法违规酒类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