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为便于我市食品经营主体或物流服务主体了解食盐配送相关监管要求,现从我市发布的《食盐配送行为监管指引》中摘录部分内容形成《食盐配送合规经营指南》,请相关食品经营主体和物流服务主体规范经营。
主体资格合规
食盐配送,是指配送商(承接食盐配送业务的食品经营主体或物流配送服务主体)按照委托方(采取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开展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配送要求提供的食盐运送活动,配送商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在这个过程中配送商并不拥有食盐的所有权和流通支配权。在柳州市范围内承接食盐配送业务的食品经营主体或物流配送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履行登记义务。配送商应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货物装卸服务”等物流配送服务信息。
(二)具备食品安全条件。配送商为食品经营者的,应达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经营类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配送商为非食品经营者的,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但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运输安全要求,并做好运输过程追溯记录。
(三)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配送商应能够持续稳定开展配送活动;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
配送行为合规
(一)选择合格的委托方。合格的委托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批发区域为全国;
2.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包括配送对象在内的销售信息;
3.能够以获证企业名义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有效凭证;
4.严格履行跨省经营报告义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电子文档形式发到指定邮箱:tsspsyjg@163.com)。
(二)不得配送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广西为缺碘地区,全区食用盐碘含量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中25㎎/kg档次的标准,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我区食用盐市场。因此,配送服务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不涉及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配送业务。
(三)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是指食盐经营者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食盐的活动,食盐经营者从交易的差价或从销售收入分成获取利润,在这个过程中食品经营者拥有食盐的所有权或流通支配权。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配送商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仅提供食盐仓储、运输、装卸、递送等物流配送服务,不得以自身名义开展以下行为:
1.以配送商名义向食盐批发、零售单位批量销售食盐;
2.以配送商名义向配送对象出具食盐销售凭证。若委托方未提供有效销售凭证,配送商应拒绝配送或留存书面说明,避免被认定为实际销售方。
(四)可合规开展增值服务。配送商可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合规提供服务:
1.基于委托方授权代为寻找目标客户;
2.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代收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