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苏州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通告-通知公告/权威发布/召回/抽查-资讯-企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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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苏州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通告

   日期:2025-05-20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苏州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通告时间:2025-05-20 08:38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维
                                                     关于加强苏州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5-20 08:38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加强苏州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通告如下:
 
  产地准出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可以销售的,要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2.收储运主体责任
 
  农产品收储运企业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市场准入法律责任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规定
 
  1.开具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通知》(农质管函〔2023〕141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证”)开具使用要聚焦初级农产品和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及化学性质的农产品,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须附带承诺证销售,茶叶、酒水、米面粮油、腌菜、肉制品等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无需开具。不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药物等行为的海捕水产品不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稻谷、小麦等其他农产品鼓励开具。
 
  2.规范样式。苏州市使用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均为电子出证,样式如下:
  苏州市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生产主体开具)
  苏州市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收购主体开具)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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