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与滨城区某茶饮店商标纠纷调解案
2024年3月,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滨城区某茶饮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蜜雪冰城”文字及图形
注册商标,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申请调解。滨城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确认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争议调解的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该茶饮店停止侵权,赔偿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蜜雪冰城放弃其他追诉,双方无后续纠纷。经双方申请,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二:滨州市沾化区某餐饮店
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8月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滨州市沾化区某餐饮服务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汾酒”清香型白酒6瓶,净含量/规格为475ml,酒精度42%vol。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以上产品防伪标识、外观标识均与该公司产品不符,属侵犯第284510号“汾酒”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6瓶,进价26元/瓶,售价38元/瓶,购进后未售出,违法经营额22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涉案“汾酒”6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信县某食品公司
生产仿冒“
”注册商标专用权鸡汁调味料案

2024年5月13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阳信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生产的“浓缩鸡汁”外包装使用了与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第5353200号“
”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涉案浓缩鸡汁已生产175箱,售出15箱,售价21元/箱,剩余160箱,经营额36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相关裁量基准,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160箱侵权产品并罚款4000元。

案例六:无棣某电商服务公司
销售侵犯“杜阮凉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9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对无棣某电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凉瓜产品标题标注有“杜阮凉瓜”字样,累计销售5单,销售额333.3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杜阮凉瓜”商标授权许可相关资质证明,侵犯了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注册的第14828618号“杜阮凉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元。
案例九: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超市
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4月26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售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ml装3箱,牛栏山陈酿酒42度500ml装三箱,当事人无法说明具体进货时间,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及商标所有权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6箱侵权白酒,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