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在本页面底部“我要建议”文本框内填写相关意见建议,然后提交。
二、电子邮件:vet@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