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陈某养殖并私宰生猪案
2025年5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忠门市场监管所联合莆田市公安局忠门派出所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忠门镇陈某存在养殖并私宰生猪行为,经过现场进一步调查,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涉嫌犯罪,按照部门职责职能,由公安部门查处并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
莆田市城厢区某肉制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7月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莆田市城厢区某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蚝油肉片”等产品时未按规定对原料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及成品交付等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并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三
荔城区新度某牛肉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5年5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移送,依法对荔城区新度某牛肉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单位|
食品生产科
供稿人|
周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