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太原市尖草坪区某百货店在销售的18瓶白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工作人员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农村地区销售侵权酒类食品,不仅直接侵害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此类侵权酒水质量安全缺乏保障,存在饮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彰显出知识产权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无小事、更无城乡之别的坚定立场。
二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件显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涉案产品由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委托其发货。经核查,该公司曾购进 “大刀猪腰片”50件,库管员李某因担心产品临近保质期被处罚,私自购买 “手持喷码机” 对3件产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擦篡改后,销售给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代为发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库房管理员李某私自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其个人上一年度收入1倍罚款。
案例评析
食品经营者篡改生产日期,一方面是为逃避因临近保质期导致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该案反映部分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同时,企业应强化员工培训,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严格的产品追溯与责任追究体系,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三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2瓶“双君红油郫县豆瓣”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体现了执法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统一。一是彰显“过罚相当”原则,避免机械执法,通过教育整改引导经营者实现长效合规;二是落实对小微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初犯者提供改正机会;三是突出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通过责令改正与警示教育,推动监管从“惩戒”向“引导”转变。
四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海鲜配货中心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鲈鱼案
案情介绍
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榆林市榆阳区某海鲜冷冻食品销售部经营的鲈鱼经检验,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结论为不合格,其最终供货商为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海鲜配货中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对当事人作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处罚,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在考虑当事人属小微企业的同时,结合其实际违法行为作出合理处罚,有利于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彰显了跨区域协作的高效性与重要性,本案源于榆林市移送,凸显跨区域联合执法的关键作用,也为后续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实践参考。
五
古交市某烧烤店销售以假充真的牛肉小串案
案情介绍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古交市某烧烤店在美团平台商品页面明确标注“牛肉小串”,但其实际原料为鸭肉、淀粉、食品添加剂等,且未向消费者明示真实成分,存在以假充真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利用“牛肉风味”与“牛肉”的文字差异,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本质的认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的办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线上线下消费环境一体化监管的决心,警示经营者必须严守诚信底线,不得通过模糊表述、偷换概念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同时,提醒网络平台应强化对入驻商户资质及宣传内容的审核,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