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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海龙分局全面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2025-07-14 16:12  浏览:13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海龙分局全面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7-14 11:42 来源:吉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近日,为严厉打击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海龙分局在辖区内全面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活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突出这几类主体: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小食品商店等各类的食品销售者。执法人员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整治,行动以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为对象,重点核查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资质,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食品标签标识等是否合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过期食品、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同时,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进行详细检查,一是对生鲜肉业户的索证索票、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是否齐全进行检查,严防来源不明的生肉流入市场;二是检查现场制售的食品,如炸串、糕点等,重点检查加工环境、操作规范及卫生状况。并检查上述两类业户是否持有健康证明,保证食品制售者持证上岗,切实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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